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下的购销类合同处理指引
2020-02-25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打乱了不少企业的正常生产及经营安排,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已就疫情出台了一系列应对及防范疫情的紧急措施,例如部分地区封路、在一定期间内工厂不得开工等,这都可能导致很多购销类合同面临无法正常履行或因此产生诸多额外费用的情况。对此,企业可以采取哪些合法的应对、补救措施,以妥善处理购销类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问题?本文拟对该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在目前形势下为相关企业渡过难关提供一定帮助。

 

一、供应商角度的应对措施

 

1. 梳理相关合同条款

 

供应商应排查目前已签署的可能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合同,并梳理该等合同条款,其中应重点关注以下相关条款的规定:

 

(1)有关不可抗力等免责事项的相关约定;

(2)有关延期供货相关的约定;

(3)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4)发生可能导致延期供货(如本次疫情)时,供应方应履行的程序约定;

(5)其他相关的特别约定。

 

2. 通知采购方并与其进行初步沟通

 

如合同中对该等通知程序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书面通知,该等书面通知的内容可包括:

 

(1)     本次疫情发生的事实;

(2)     相关政府部门目前已采取的防控措施以及该等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具体影响;

(3)     企业下一步的安排计划;

(4)     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在发送书面通知的同时,供应商也可与采购方对接人进行初步的沟通,了解采购方目前对于合同履行的态度及需求。

 

3. 分析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根据与采购方的初步协商结果(如有),供应商应对照具体购销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分析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排查相关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供应商可根据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不同影响程度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情形(1):由于本次疫情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如由于本次疫情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例如:相关政府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停工停业,且经与采购方沟通确认具体产品/服务为采购方急需,无法接受延期提供的),供应商可向采购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采购方签署有关终止合同的协议。

 

根据上述不可抗力相关的规定,按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供应商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解除合同的责任。

 

情形(2):由于本次疫情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需延期履行的

 

如相关政府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停工停业,但经与采购方沟通,采购方同意延期履行的,供应商可向采购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并与采购方签署有关延期履行合同的补充协议。

 

根据上述不可抗力相关的规定,按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供应商可部分或者全部延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情形(3):合同仍可按期履行,但由于本次疫情的防控措施对供应商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如目前供应商仍可进行生产活动并能够按期履行合同,但由于疫情导致的原材料、人工、物流等生产成本的迅速上涨,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供应商的利润大幅压缩甚至造成亏损。在此情况下,由于供应商仍可实际履行合同,故无法适用上述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就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免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供应商仍可依据上述有关情势变更相关的规定与采购方进行协商,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如价格及供货时间等)。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适用上述规定支持变更合同的案例,比如在(2018)鲁06民终268号判决书中,法院审理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即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4. 准备不可抗力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是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责任的重要依据。针对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2020年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方微信号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目前也已有多家企业通过各地贸促会等途径成功取得有关本次疫情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有关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申请流程,可参考我们之前的微信文章《办理指南 | 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各地贸促会就本次疫情已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内容,其一般仅就相关不可抗力的事实进行证明,例如“上海市政府部门出具通知,企业不得早于2月10日前复工”。如供应商拟在上述情形(1)及情形(2)下,根据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责的,其还应准备不可抗力的事实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因此,如供应商无法进一步证明是由于企业的延期开工或封城封路等政府部门管控政策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仅提供贸促会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无法就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免责。

 

在上述情形(3)下,供应商应准备有关原材料、人工、物流等生产成本上涨的证明文件,例如:(1) 上游供应商、物流公司要求价格上调价格的通知;(2) 其他上游供应商及物流公司目前的价格情况;(3) 供应商与上游供应商、物流公司的沟通记录;(4) 部分员工无法正常返工的证明文件。

 

5. 履行减损义务

 

供应商虽可根据不可抗力相关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仍应当尽其所有合理范围内的努力,减少损失或避免该等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比如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尽快联系采购方,以便采购方提前做出安排减少其损失;

(2)如是由于管控措施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开工的,在此期间内,供应商仍可积极联系上游供应商及物流公司等,提前做好开工安排;

(3)如供上游供货商存在供货困难,可尽快寻找是否有其他替代货源;

(4)其他可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二 、采购方角度的应对措施

 

1. 整理可能受本次疫情影响的购销类合同及相应的供应商名单;

2. 向该等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

3. 检查目前的企业库存情况,确认目前企业的急需及非急需的产品/服务;

4. 根据产品/服务的实际需求情况以及供应商的回复,确定是否可以延期履行或采取其他商业安排;

5. 采购方也可提前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6. 如供应商回复称由于疫情的影响,其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且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采购方也可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

7. 核查在目前的疫情情况下,采购方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否,建议采购方按照上述供应商可采取的措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本文作为抛砖引玉,在假期结束前提醒各企业注意当前疫情下的特殊合同履行风险,我们也建议企业按照上述分析,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准备疫情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积极履行减损义务。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愿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尽量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实事求是地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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